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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次    来源:德阳交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部成立相应评审工作小组,人员由各系(部)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本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2. 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院级表彰奖励。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9-2020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二者不能同时获得,但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评审中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二)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并在系(部)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部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学院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四)学院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或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