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体系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就业 > 奖助体系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官方入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10-15    浏览:次    来源:德阳交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现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的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小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分管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 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干部代表、党(团)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 在班级层面的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20%。小组成员名单应于评议会开展前半天内通知,不得提前。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生本年度家庭经济、特殊群体、突发状况、学生消费、其他相关因素等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个等级。

(一)能勉强支付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其中由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具体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和困难。

(二)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同上),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等级:

(一)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四)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五)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七)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一)烈士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三)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五)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六)家庭成员有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七)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镇职工子女;

(八)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九)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十)家庭是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或建档立卡户等国家重点帮扶对象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有需要可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可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者;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三)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或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在提供认定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六)其他应当不得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前期宣传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知识的宣传分为两个阶段。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系(部)、班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求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新学年开始后,学院、系(部)、班级三级分别在相应的层次上再次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及要点的宣传工作。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情况摸底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及与学生单独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摸底全面掌握申请人的家庭基本状况,地区经济条件,个人消费水平,消费层次等生活的多个方面力争较详细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生活状况。

(四)评议过程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宣讲认定评议会要求和认定小组成员职责,然后组织小组成员签写工作承诺书,以保证评议的公正和申请人的信息安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每一位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生活开支情况等情况进行逐一评议。讨论结束后,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困难以及困难的等级进行表决。

3.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统计表决的情况并记录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不记名)。评议结束后,汇总评议的结果,填写会议纪要,并组织各成员对评议的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五)公示及申诉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的最终结果须在全班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系 (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系(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认定的过程以及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并在全系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各级评议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系(部)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院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退学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勉励学生勤奋自强,励志向上。

 

第六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